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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4月16日,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宜春市委书记颜赣辉受贿一案,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颜赣辉有期徒刑1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;颜赣辉贿赂的赃款被追回,上缴国库。
经审理查明,2007年至2020年,被告人颜赣辉利用其宜春市委常委、副市长、萍乡市委副书记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、市长、上饶市委副书记、市长、宜春市委书记等职务之便,在经营、融资贷款、项目策划开发、股权收购、职务晋升、岗位调整等事项上帮助他人,利用职权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。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2611.9243万元。
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颜赣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数额特别巨大,应当依法惩处。鉴于颜赣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经查证属实,并有立功表现的自白、自白与处罚、真诚悔过、主动退还全部赃款、揭发他人罪行等,依法从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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